(一)明确法律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三个月,特殊情况还能再延长。
(二)若不符合延长情形却超三月未开庭,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与承办案件的法院沟通,了解未开庭原因。
(三)向法院的监督部门如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要求督促案件尽快审理。
(四)向检察院反映,检察院有权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促使法院依法及时审理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