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判处实刑的罪犯,要按规定时间到指定服刑场所报到,在服刑期间严格遵守场所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劳动改造和思想教育活动。
(二)被判缓刑的罪犯,需在规定时间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等规定。
(三)罪犯要履行判决书中的附加刑,如缴纳罚金。
(四)若对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可通过原审法院或直接向上一级法院上诉;若判决生效后认为有错误,可依法申请再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罪犯应按规定履行判决相关内容,若有异议也应按法定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