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法定上诉期内,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此依法主张自身权利,且上诉不会加重刑罚。
(二)若已过上诉期或二审维持原判,在服刑期间要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争取减刑或假释。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可申请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不过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原判刑期二分之一;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可申请假释。
(三)若认为判决存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错误,可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但申诉期间判决仍需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