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信用卡使用者,要合法使用信用卡,不使用伪造、虚假身份骗领、作废的信用卡,不冒用他人信用卡,避免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二)若为持卡人,不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在规定限额和期限内使用信用卡,收到银行催收后及时还款。
(三)银行在发卡时应严格审核申请人身份信息,避免虚假身份骗领信用卡情况发生,同时在催收时要确保催收的有效性。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恶意透支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