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利人要及时关注自身权利状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尽快在三年内提起诉讼,避免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
(二)若在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内遇到法定障碍无法行使请求权,要留意时效中止情况,待障碍消除后注意剩余的六个月时效。
(三)权利人可通过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保留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证据等方式使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时效。
(四)若权利受损超过二十年,有特殊情况可向法院申请延长保护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