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保全:在劳动仲裁期间申请财产保全,需在仲裁受理后、裁决前,向仲裁委提交书面申请,仲裁委再将申请转至法院。同时要提供被保全财产的明确信息或具体线索,并且提供担保,否则法院会驳回申请。若情况紧急,法院需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马上执行。
(二)证据保全:当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时,当事人可在仲裁过程中向仲裁委申请证据保全,仲裁委需将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基层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