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结婚两年双方已共同生活且婚前给付彩礼未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彩礼通常无需返还,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可能存在的分歧。
(二)若存在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况,给付方可收集未共同生活的相关证据,如分居证明等,向法院主张返还彩礼。
(三)若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且达到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绝对困难程度,给付方应准备好收入证明、生活支出凭证等证据,向法院提起返还彩礼的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