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孩子父母均死亡或无监护能力,非直系亲属想取得抚养权,要先明确自己有意愿承担监护责任,然后向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同意后即可成为监护人获得抚养权。
(二)当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时,非直系亲属若符合收养条件,要通过合法收养程序来获得抚养权,具体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完成登记收养关系即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