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在发现自身无管辖权时,要在审限内尽快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需在立案起三个月内完成相关移送;适用普通程序的,要在六个月内完成。
(二)受移送法院收到案件后,应尽快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若认为自己无管辖权,不能自行移送,要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