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应严格遵守规定,不将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避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若不属承包单位违规转包分包情况,劳务人员在工作中要注意安全,尽量减少自身过错,以降低在因劳务受损时自身需承担的责任。
(三)当劳务人员因第三人行为受损,要及时向第三人索赔,若有需要也可要求接受劳务一方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