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款项是婚前给付的五金折价款,属于彩礼。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原则上不用返还,但若婚前给付让给付人生活困难则需返还。
(二)若款项是婚后给付,需看来源。若来自夫妻共同财产,没实际买五金的剩余款项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也会结合双方实际情况调整。若款项是一方婚后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不参与分割。
(三)要结合款项给付时间、来源以及双方约定等具体情况确定分割方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