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一审法院层级。先确定一审是基层法院还是中级人民法院,基层法院一审的上诉案件通常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上诉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区分案件类型。对于涉及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特定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要清楚其一审管辖法院可能是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这类案件上诉一般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下列上诉案件:
(一)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第一审民事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二)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确权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行政处罚等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