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议离婚:重新拟定离婚协议书,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达成一致,带齐相关证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在三十日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反悔可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离婚证。
(二)诉讼离婚:一方不愿协议离婚,另一方坚持的,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审理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