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法院会监督处理,责令下级法院依法处理。
(二)对于应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若法院不接收诉状或接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可直接向上一级法院起诉。上一级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会立案、审理,也可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