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在为公司借款担保时,要明确自身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责任保证。若为一般保证,要清楚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且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自己有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但需留意法定例外情形。
(二)若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未履行债务时,要做好债权人可能要求自己承担保证责任的准备。
(三)法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有特别约定,可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不过不能损害债权人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