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分子若想争取减刑,在服刑期间要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改造,努力展现悔改表现,或争取立功机会,比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犯罪活动等。
(二)了解自己刑罚对应的减刑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要清楚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二分之一;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属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特定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需格外注意更严格的减刑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等。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