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债权人
1.明确借款合同中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以及是否有保证期间的约定。若有约定且符合规定,按约定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对一般保证的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对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直接请求承担保证责任。
2.若主债务履行期限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注意自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期间,并在此期间内行使权利。
(二)对于保证人
1.关注保证期间的规定,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行使权利,可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签订担保合同时,明确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等关键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