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停工留薪期护理:单位负责护理,一般不超12个月,伤情严重或特殊经确认可延长,但延长不超12个月。工伤职工在此期间应积极配合治疗,争取早日恢复,若单位未按规定负责护理,可与单位沟通协商解决。
(二)评定伤残后护理:按生活自理程度分三个等级支付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支付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或去世,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护理依赖程度,且会适时复查鉴定。工伤职工应按要求进行鉴定,以便准确获得相应护理费用。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