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有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男方可请求女方退还彩礼,女方应配合处理。
(二)若不存在上述法定情形,女方一般无需退还彩礼。若男方要求退还,女方可说明情况拒绝。
(三)当双方对彩礼退还产生争议时,可先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由法院综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彩礼数额、彩礼用途、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