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遇到合同违约时,若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可先按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若觉得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
(二)若未约定违约金,可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数额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含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超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违约损失。
(三)若有迟延履行违约金的约定,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仍要履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