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需要护理时,职工所在单位需承担负责护理的责任。若单位不派人护理,护理费标准可参考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也可按所在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来确定。这种情况下,职工可与单位沟通,要求其按标准支付护理费。
(二)当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后,可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自理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支付。职工应及时申请相关鉴定,以便顺利获得相应费用。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