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遇到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情况,司法机关应安排专业医疗人员对被告人病情进行评估,待其病情好转能够出庭时恢复审理。
(二)当被告人脱逃时,司法机关要加大追捕力度,通过发布通缉令等措施尽快将其抓获,之后再恢复庭审。
(三)对于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且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及时告知自诉人可委托代理人,在其委托代理人或自身能出庭后继续审理。
(四)因不能抗拒的原因导致诉讼中止,需等待该原因消除,如自然灾害过后,相关司法程序再重新推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