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想顺利进行探视孩子,双方可友好沟通,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如年龄、学习安排等,协商出适合的探视方式和时间,达成一致后严格按约定执行。
(二)当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时,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据孩子的年龄、生活学习状况等因素,判决确定合理的探视方式和时间。
(三)在探视过程中,要始终以保障孩子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学习为前提,避免因探视影响孩子的成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