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代表人在代表公司订立合同时,正常履职无需担责,应谨慎行事避免故意或重大过失,若因自身过错致公司受损,要做好承担责任的准备。
(二)获授权的签字人,严格在授权范围内签合同,若越权且相对人非善意,需考虑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可能。
(三)未获授权又无表见代理情形的签字人,要明白可能对相对人承担无权代理责任,如赔偿损失等。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