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被判处管制的,要准确记录判决执行日期,若此前有先行羁押,按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计算。
(二)被判处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同样确定好判决执行之日,先行羁押的按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计算。
(三)对于被判处死缓的,关注判决确定日期,在死缓期间留意罪犯是否有故意犯罪、重大立功表现等情况,以准确判断后续刑罚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四十四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一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