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抚养费
双方先自行协商抚养费数额和支付方式,达成一致后按协议执行。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提供子女实际需求、自身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等相关证据,由法院判决。
(二)关于探望权
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可与对方协商探望时间、方式等,另一方应积极协助。若对方不配合,可向法院起诉维护探望权。若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对方可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
(三)关于法定监护职责
即便不直接抚养孩子,也需履行教育、保护等职责。当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时,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主动与受害方沟通赔偿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