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男方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导致生活困难为由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女方可先与男方协商返还数额,结合共同生活时长、彩礼使用情况等确定合理金额。
(二)若协商不成,进入诉讼阶段,女方要积极收集共同生活、彩礼使用等相关证据,如共同生活的照片、消费记录等,以证明彩礼的实际情况,争取法院作出合理判决。
(三)若不存在法定返还情形,女方可拒绝男方返还彩礼的要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