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应明确认识到探视权是法定权利,不可在协议中约定不能探视子女的内容,要遵循法律规定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视权。
(二)若发现离婚协议中存在不能探视的无效条款,双方可重新协商修改协议,明确探视的时间、方式等具体内容。
(三)当一方拒绝另一方探视子女时,另一方可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障探视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