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公司欠款时,法人以全部财产担责,股东以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承担责任,一般法定代表人个人无需担责。这是基于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保障了法定代表人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的相对分离。
(2)若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体现了股东出资义务的重要性和严肃性。
(3)当法定代表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为了防止法定代表人利用制度漏洞损害他人权益。
(4)若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为公司债务提供担保,就需承担相应担保责任。这是基于担保行为的法律效力。
提醒:法定代表人应依法履行职责和出资义务,避免滥用权利,为公司债务担保要谨慎,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