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合同有结算时间约定,发承包双方严格按合同约定执行结算流程和时间。
(二)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要在约定期限提交结算文件,若没有约定期限应及时提交;发包人在收到结算文件后,按一般实践在28天内进行核对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当双方对结算产生争议时,先尝试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可选择调解、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