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人要及时关注自身继承权益,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尽快在三年内提起诉讼,避免错过一般诉讼时效。
(二)若超过三年但未超二十年,若有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况,可使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时效,此时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
(三)自继承开始起就需留意时间,避免超过二十年的最长权利保护期,一旦超过,法院将不再保护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