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孩子不满两周岁,女方可强调孩子年幼,一般随女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二)孩子已满两周岁,女方若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应提供相关医疗证明。若孩子随女方生活时间长,可找邻居、老师等提供证人证言,证明改变环境对孩子不利。若男方有不良嗜好,可收集相关证据,如报警记录、医院诊断等。
(三)孩子已满八周岁,女方可与孩子沟通,让其表达愿随自己生活的意愿,并在法庭上如实陈述。
(四)女方要展示自己有良好的抚养能力、稳定的经济条件和适宜的居住环境,可提供工作证明、收入流水、房产证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