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观方面,要收集侵权人知晓他人商标已注册的证据,比如其与商标权人有过业务往来、曾收到过商标权人警告等,以此证明其故意攀附商誉、获取不当利益的意图。
(二)客观行为方面,对于未经许可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情况,需保留好商品实物、销售记录等证据;对于抢注未注册有一定影响商标或复制摹仿驰名商标的,要收集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知名度等证据。
(三)关于侵权人的经营规模、持续时间和后果,可通过查询其销售数据、财务报表等确定经营规模和获利情况,保留好因侵权给自己造成损失的相关证据,如销量下降、声誉受损等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这里强调了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等行为的规制,从侧面反映了对恶意侵犯商标行为的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