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离婚案件执行和解协议是在执行程序里双方自愿协商形成的,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就产生效力,对双方有拘束力,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法律程序中的应用。
(2)双方都有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责任。一旦一方不履行,另一方有两种途径维护权益,既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也能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3)执行和解协议本身不具备强制执行力,不能直接作为法院强制执行依据,其履行依赖于当事人自觉,这是其与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重要区别。
提醒:签订离婚案件执行和解协议需谨慎,要充分考虑自身履行能力。若对方不履行协议,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不同案情解决方案有差异,可咨询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