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发行人及其董监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及其董监高、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发行人控股或实际控公司的董监高、因职务或业务往来能获取内幕信息人员、证券监管机构及相关管理人员、保荐人等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法律解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些主体被认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合理的。发行人及其董监高处于公司核心位置,能掌握核心信息;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因股权或控制地位可接触内幕信息;发行人控股或实际控公司的董监高有获取信息的条件;因职务或业务往来的人员、证券监管及相关管理人员凭借工作便利可获取内幕信息;保荐人等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在业务开展中也会接触到内幕信息。内幕交易危害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这些主体需严格遵守内幕信息管理规定。若对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