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不属于可不制作调解书的特殊案件类型,调解协议书没签字通常无效,当事人可与对方及调解机构沟通,重新协商调解内容,待双方达成一致后签字确认。
(二)若属于可不制作调解书的特殊案件类型,即便没有调解书,只要书记员记录协议内容,且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调解就具有法律效力。若一方以没签字为由否认效力,另一方可提供笔录等证据维护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