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双方虽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给付彩礼方应收集未共同生活的证据,如分居证明、证人证言等,向对方提出返还彩礼请求,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二)若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需提供相关证明生活困难的材料,如低保证明、医疗费用清单等,先与对方协商返还,协商无果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三)若双方已共同生活且无特殊情况,彩礼通常不用返还,但对方要求返还时,可向其说明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