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取保候审人应明确取保候审的期限限制,避免因超过十二个月仍被限制相关自由而权益受损,若期限届满可要求解除。
(二)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等信息变动及时报告,防止因违规导致保证金被没收等后果。
(三)若发现自己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可及时向司法机关提出,要求解除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