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对于劳动仲裁申请人而言,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去劳动仲裁委拿相关文书,会被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这意味着主动放弃了此次仲裁维权的机会。
(2)被申请人不去拿文书,仲裁委有其他送达方式,如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并不会因被申请人不配合而影响程序推进。
(3)若因特殊情况无法前往拿文书,可委托他人代领,要出具授权委托书和双方身份证件;也能与仲裁委协商通过邮寄接收。
(4)若有意放弃仲裁程序,会丧失通过仲裁解决劳动纠纷的机会;想继续维权却未按程序处理,可能需重新申请仲裁。
提醒:劳动仲裁双方都应重视文书领取,按规定操作。若有特殊情况及时与仲裁委沟通,避免因不当操作影响自身权益,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可咨询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