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要重视举证期限,在提起诉讼或收到诉讼通知后,主动与对方协商举证期限并经法院准许,或留意法院依职权确定的举证期限。
(二)若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有困难,及时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说明困难原因争取法院适当延长。
(三)根据案件程序类型把握好举证期限,一审普通程序不少于十五日,简易程序不超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一般不超七日。
(四)避免逾期提供证据,若逾期要向法院说明合理理由,避免法院不予采纳证据或被训诫、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