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署离婚协议后,双方要重视后续登记程序,及时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二)在三十天冷静期内,双方要慎重考虑,若决定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天内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三)若在冷静期内一方反悔,应及时撤回申请,避免后续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