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若想无偿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先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获得过半数同意。转让前需考虑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若其他股东三十日未答复则视为同意转让,若半数以上不同意,不同意的股东需购买股权,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无偿转让股份,要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按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并且发起人、董监高转让股份时要注意相关限制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