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外嫁女户籍未迁出原村集体,在原村有承包地且未在夫家获得土地权益时,因其仍是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以依法享有征地补偿分配权。这是基于其与原村集体的紧密联系和土地权益的归属。
(2)户籍虽已迁出,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同时原承包地未被收回的外嫁女,也有权获得补偿。这保障了外嫁女在土地权益过渡期间的合法利益。
(3)当户籍迁出且已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通常不再参与原村征地补偿分配,这体现了土地权益与成员资格的对应关系。
(4)外嫁女因离婚、丧偶等情况,户籍迁回原村集体并在原村集体生产生活,也应享有征地补偿权益,这是对特殊情况的合理考量。
提醒:确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较复杂,不同情况对应解决方案有差异,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