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保证期间:
1.当事人在设立保证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保证期间,避免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以防保证期间按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计算。
2.债权人要留意保证期间的规定,在保证期间内,对一般保证人及时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对连带责任保证人及时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对于诉讼时效:
1.权利人应及时关注自身权利是否受到损害,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主张权利。
2.若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出现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形,要保留相关证据,以便诉讼时效中断后重新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