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民事案件,若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可在立案后关注时间进度,临近三个月时可适当联系法院询问进展;若适用普通程序,若六个月审限快到仍无判决且法院未说明特殊情况可适当询问。
(二)对于刑事公诉案件,当事人可在法院受理后关注时间,快到二个月时可适当跟进。若涉及可能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等情况,可留意是否有上一级法院批准延长的通知。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件,可在受理二十日或一个半月时询问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二百二十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