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团伙盗窃手机店案件中的嫌疑人,如果想要争取从轻处罚,应积极退赃退赔,将盗窃所得的手机或相应价值的财物返还给受害者。
(二)若存在自首情节,要及时向司法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有立功表现,比如揭发其他犯罪行为或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等,也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
(三)从犯要明确自身在犯罪中起到的是次要或辅助作用,在量刑时可据此申请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