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作出立案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复议申请,详细说明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事实和理由,促使其重新审查并撤销立案决定。
(二)若复议维持立案,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由上级机关审查立案的合法性。
(三)针对某些案件,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借助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若检察院发现立案不当,会要求相关机关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则通知撤销立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此条款虽表述为不立案情形,但体现了检察院对立案活动的监督权力,同理适用于不当立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