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可和解公诉案件范围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可能判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2.除渎职犯罪外,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内曾故意犯罪的除外。
(二)和解后处理方式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公安机关可向检察院提从宽处理建议,检察院可作出不起诉决定,法院可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