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债务人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由债务人作为债务偿还主体,按重整计划偿还债务,所以债务人要严格执行重整计划,合理安排资金用于偿债。
(二)若重整计划规定部分债务由股东等出资人承担,出资人应积极履行偿债义务,不可推诿。
(三)有第三人提供担保,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要按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需提前做好可能承担责任的准备。
(四)若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行为,股东要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应如实出资,避免此类情况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