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对抚养权判决不服,在法定上诉期内,收集新证据证明自己更适合抚养孩子,如经济改善、能提供更好环境等,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二)若判决已生效,当出现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患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继续抚养、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等法定情形时,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三)在未取得抚养权期间,若对方阻碍行使探望权,可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障该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